被告人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告诉后,成心消灭要害依据再前往公安机关投案的,虽形式上契合自首要求的投案、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操控之下的条件,但本质上系消灭依据、躲避侦办和审判,缺少自首要求的主动性、自愿性等本质要件,不构成自首。
补白:本案当选人民法院事例库,入库编号未为2024-02-1-185-011
2021年1月,被告人叶某以玩闹等为托言,脱下被害人王某(化名,时年6岁)的裤子,用手触碰王某的并拍照相片,后将相片发送给微信老友。
2021年3月开端,被告人叶某经过“快手”等软件别离与被害人张某(化名,女,时年10岁)等五名相识,后以发送微信红包、网络爱情结交等办法,拐骗张某等五名被害人拍照并发送露出自己或别人隐私部位的视频或相片,供叶某观看。
2021年6月,被告人叶某将从网络上下载露出身体的视频以及手机中保存的被害人张某等人露出身体隐私部位的视频或相片,向胡某等多人售卖,违法来得到的合计1.3万余元。经判定,在上述叶某售卖、传达的视频或相片中,被确定为淫秽物品的视频合计58个,被确定为淫秽物品的相片合计2张。
2022年5月17日,公安机关电话告诉被告人叶某到公安机关了解状况,叶某在删去手机相册内一切视频、相片以及聊天记录等内容后前往公安机关。
叶某的辩护人提出叶某接公安机关电话告诉后自行前往投案,构成自首。经查,该定见不成立,理由如下:
公安机关电话告诉叶某前来了解状况,叶某在删去手机内保存的一切淫秽视频、相片以及与被害人、淫秽物品买家的聊天记录等依据后才前往公安机关,致使要害依据没办法获得,叶某缺少承受司法机关处理、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主动性、自愿性,不构成自首。此外,叶某明知被害人均不满十四周岁,仍以拐骗等办法“隔空猥亵”儿童多人、屡次,构成猥亵儿童罪,应当从重处分;叶某以牟利为意图,使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贩卖、传达淫秽视频、相片等淫秽电子信息,其行为又构成贩卖、传达淫秽物品牟利罪,应当数罪并罚。
2023年11月6日,法院作出刑事判决,确定被告人叶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犯贩卖、传达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二万元,决议履行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二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则,“【一般自首】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是自首。关于自首的违法分子,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其间,违法较轻的,能够革除处分。……”因而,在刑事案件中,是否构成自首系违法分子从轻或减轻处分的一个参阅要素。
本案中,叶某前往公安机关之前,现已删去手机内保存的一切淫秽视频、相片以及与被害人、淫秽物品买家的聊天记录等依据,致使要害依据没办法获得,其缺少承受司法机关处理、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主动性、自愿性。回来搜狐,检查更加多